今天我们来看一下五项基本原则,以下6个关于五项基本原则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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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五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五项基本原则是: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
在1953年周恩来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首次提出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来在措辞上作了修改,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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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后,获得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的赞同,成为解决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中国独立自主外交政策的完整体现,标志着中国外交政策的成熟。
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而且也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几十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国际友好合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不仅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而且是其忠诚的奉行者。在这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中国与绝大多数邻国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五项基本原则是哪五项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4年6月28日、29日 周恩来在访问印度、缅甸期间,分别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联合声明》,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这五项原则是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得到中国、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和完整体现,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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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后,获得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的赞同,成为解决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中国独立自主外交政策的完整体现,标志着中国外交政策的成熟。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国际关系史上的重大创举,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这也表明中国确定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路线。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而且也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五项基本原则
五项基本原则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发展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辟体现了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一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适用于各种社会制度、发展水平、体量规模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当今世界一系列国际组织和国际文件所采纳,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同和遵守。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力维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髓,就是所有国家主权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国家垄断国际事务。这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捍卫国家主权和独立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成为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联合自强的旗帜,加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相互理解和信任,促进了南南合作,也推动了南北关系改善和发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摒弃了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壮大了反帝反殖力量,加速了殖民体系崩溃瓦解。在东西方冷战对峙的大背景下,所谓“大家庭”、“集团政治”、“势力范围”等方式都没有处理好国与国关系,反而带来了矛盾、激化了局势。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和平解决国家间历史遗留问题及国际争端开辟了崭新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
民法总则五项基本原则是指哪些
法律分析: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绿色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五项基本原则是
五项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自身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一、安全生产的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二、安全生产的义务:
1.有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有服从管理的义务
3.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5.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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